在法定繼承時,如數人共同繼承,就產生了在同一順序數名法定繼承人之間確定各繼承份額的問題。我國《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作了明文規定。按照該條規定,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應繼份額按照以下兩條原則確定:1.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所謂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一般應均等,是指在沒有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按照人數平均分配遺產。2.特殊情況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這就是說,法定繼承并不一定是完全平均分配。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那都有哪些特殊情況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對沒有獨立經濟來源或其他經濟收人而難以維持最低生活水平,并且因年幼或年邁、病殘等原因沒有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照顧多分遺產,其所得份額應大于平均份額。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 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3、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遺產分配份額協議的,即使分配份額不均等,也允許按協議處理。
另外,《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钡谑臈l:“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狈欠ǘɡ^承人,如果具備一定的條件,也可以參與遺產分配。